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田**,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县,无业,住深圳市**村**巷**队**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0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2时许,被告人田**利用偷配的钥匙打开被害人赵某某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街道**村**栋**的家门,入室盗走赵某某两台笔记本电脑和一部苹果手机。经鉴定,被盗两台笔记本电脑及一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6112元。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田**将窃得的两台笔记本电脑及一部手机还给赵某某。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田**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诚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田**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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