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
郭仲(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
陈斌(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任志宏(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
王春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
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仲、陈斌,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志宏、王春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09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09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军
书记员:张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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