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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
张鸿鹏(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张志波(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马炳林(河北马炳林律师事务所)

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鸿鹏、张志波,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炳林,河北马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原告于同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红艳

书记员:王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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