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
于连水(河北高碑店法律援助中心)
窦立华(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潘某
原告田某。
委托代理人于连水,高碑店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窦立华,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翟自泉
书记员:吴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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