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
田禾(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李某甲
那志刚(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
原告田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田禾,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无业。
委托代理人那志刚,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诉被告李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照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禾、被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那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作出婚姻约定后,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大财物的,属于彩礼,应受到婚姻法的调整。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田某的父母自愿给付李某甲的16万元,数额较大,目的为促成田某与李某甲复婚即重新登记结婚,具有彩礼的性质。本案中李某甲收到田某父母给付的16万元后,虽然与田某共同生活了两年左右,但双方始终未依法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未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而是属于法律上的同居关系,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的规定,田某要求李某甲返还彩礼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李某甲辩称16万元不是彩礼、田某不是适格主体,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双方自××××年××月起解除同居关系,田某缔结婚姻的目的不能实现,田某向李某甲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此开始计算,故本院对李某甲辩称的田某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采信。关于返还的数额,双方共同认可已有5万元以田某名义出借他人,其余11万元虽有部分用于家庭生活、经营服装、治疗眼疾等,但田某对于李某甲所述数额异议较大,李某甲亦未提供相应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双方同居生活时间及各项花费的实际情况,酌定李某甲返还田某3万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返还田某3万元。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田某负担1320元,李某甲负担330元。田某预交的不予退还,由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直接给付田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作出婚姻约定后,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大财物的,属于彩礼,应受到婚姻法的调整。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田某的父母自愿给付李某甲的16万元,数额较大,目的为促成田某与李某甲复婚即重新登记结婚,具有彩礼的性质。本案中李某甲收到田某父母给付的16万元后,虽然与田某共同生活了两年左右,但双方始终未依法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未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而是属于法律上的同居关系,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的规定,田某要求李某甲返还彩礼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李某甲辩称16万元不是彩礼、田某不是适格主体,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双方自××××年××月起解除同居关系,田某缔结婚姻的目的不能实现,田某向李某甲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此开始计算,故本院对李某甲辩称的田某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采信。关于返还的数额,双方共同认可已有5万元以田某名义出借他人,其余11万元虽有部分用于家庭生活、经营服装、治疗眼疾等,但田某对于李某甲所述数额异议较大,李某甲亦未提供相应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双方同居生活时间及各项花费的实际情况,酌定李某甲返还田某3万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返还田某3万元。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田某负担1320元,李某甲负担330元。田某预交的不予退还,由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直接给付田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苗照亮
书记员:黄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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