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
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李某甲
原告:田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农民。
原告田某诉被告李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浩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曲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女儿李某乙。
因我与被告感情破裂,于2014年8月20日协议离婚,当时约定李某乙由被告抚养。
自离婚至今,李某乙一直随我生活,被告没有给过抚养费,没有探望过女儿。
现李某乙到入学年龄,被告也拒绝将女儿户籍转到我处,直接影响女儿入学。
请求将李某乙的抚养权变更给我,抚养费自理。
被告李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认为,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
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虽然约定女儿李某乙由被告抚养,但实际上离婚后李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李某乙已经适应现有生活环境。
因此,从不改变生活环境有利于其××成长的角度出发,李某乙继续随原告生活更为适宜,故李某乙的抚养权应该变更给原告。
原告表示自行承担李某乙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婚生女儿李某乙变更由原告田某直接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
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虽然约定女儿李某乙由被告抚养,但实际上离婚后李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李某乙已经适应现有生活环境。
因此,从不改变生活环境有利于其××成长的角度出发,李某乙继续随原告生活更为适宜,故李某乙的抚养权应该变更给原告。
原告表示自行承担李某乙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婚生女儿李某乙变更由原告田某直接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长:李京京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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