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河北省太行监狱干警。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田某与房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田某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董秀峰
书记员: 张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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