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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张某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
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
张某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田某。
委托代理人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县张某镇兴和路。
法定代表人张云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亚南
审判员:武淑瑜
审判员:李小娟

书记员:赵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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