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
施云(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
张北县张北镇新村村民委员会
董跃(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原告田某。
委托代理人施云,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北县张北镇新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利峰。
委托代理人董跃,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与被告张北县张北镇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北镇新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款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诉称,1998年进行二轮土地承包,原告家庭承包被告张北镇新村村委会耕地9.29亩,并和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张北县政府进行城市建设,其中对原告家庭承包的7亩土地进行了征收,按合同约定给付了征地补偿款。
原告家的长女田艳荣上大学,她的户口也随之迁出,被告于2014年、2015年两次按在册户籍人口每人补发了7000元征地补偿款,而没有给迁出户籍的原告家庭长女田艳荣补发土地征收补偿款。
被告村委会主张补发的是土地返还款,原告认为土地返还款就是对失地人的补偿,所以,原告家庭迁出户籍的长女有权利享有村委会补发的土地返还款。
村委会召开的村民会议没有参加人数、名单、没有发言,在会议形式上不合法。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要求判决被告给付补发的土地征收补偿款7000元。
被告张北镇新村村委会辩称,张北县政府征收包括原告在内土地的征地补偿款按合同约定已经给付。
2014年、2015年按在册户籍人口每人发放的7000元是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发放的,资金来源是县政府在过去几年征收的土地,按照每征收100亩,给集体返还5%-15%的土地,又将土地折合为现金,返还给村集体的土地返还款和未承包给村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沟、边等方面的土地征收补偿款。
该部分款属于村集体所有,村委会按照大部分村民讨论决定的意见发放,没有过错,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家庭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按合同约定已经给付。
张北县政府给付的土地返还款虽然来源于征地,但该部分资金属于集体所有,被告张北镇新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村民委员会记录内容系大部分村民讨论决定的意见,其依据村民会议决定的意见将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土地返还款)按在册户籍人口数进行的发配,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田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家庭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按合同约定已经给付。
张北县政府给付的土地返还款虽然来源于征地,但该部分资金属于集体所有,被告张北镇新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村民委员会记录内容系大部分村民讨论决定的意见,其依据村民会议决定的意见将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土地返还款)按在册户籍人口数进行的发配,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田某负担。
审判长:李志佳
书记员:邢文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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