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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
刘思翼(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
余某
王云志(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

反诉原告田某(本诉被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思翼,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反诉被告余某(本诉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云志,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诉原告余某诉被告饶有财、本诉被告田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诉被告田某于2015年10月16日对本诉原告余某提起反诉,后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道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小林、人民陪审员石杜衡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原告余某(反诉被告)与被告田某(反诉原告)于2014年农历腊月十七日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九日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农历正月十一日双方依照农村婚俗订婚,2015年农历正月十六日双方一同外出务工,2015年3月田某怀孕。2015年7月,双方因同居期间关系不睦,田某遂返回娘家居住。后余某又同田某商量结婚事宜,田某表示悔婚。为此双方发生矛盾,田某遂于2015年8月3日在英山县人民医院行引产术打掉胎儿。2015年9月,原告余某遂向本院提起婚约财产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田某、饶有财返还彩礼327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田某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余某(反诉被告)赔偿其因引产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5207.69元。
本院认为,关于反诉原告田某反诉要求反诉被告余某赔偿其因引产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5207.69元的问题,本诉原告余某所诉为财产权纠纷,反诉原告田某反诉为人身权纠纷,本、反诉不具有牵连性且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一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反诉原告田某的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关于反诉原告田某反诉要求反诉被告余某赔偿其因引产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5207.69元的问题,本诉原告余某所诉为财产权纠纷,反诉原告田某反诉为人身权纠纷,本、反诉不具有牵连性且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一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反诉原告田某的反诉。

审判长:谭道全
审判员:王小林
审判员:石杜衡

书记员:王楼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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