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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等与中国人民银行来某某支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某,女,生于1950年7月15日,汉族,湖北省来某某人,农村居民,住来某某翔凤镇冯家坪村三组8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
原告粟照文,男,生于1979年8月9日,汉族,湖北省来某某人,农村居民,住来某某翔凤镇冯家坪村三组12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
原告粟显峰,男,生于1975年9月12日,汉族,湖北省来某某人,农村居民,住来某某翔凤镇冯家坪村三组8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
原告粟文珍,女,生于1978年7月23日,汉族,湖北省来某某人,农村居民,住来某某翔凤镇冯家坪村三组8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
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玉华,女,生于1965年4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来某某人,农村居民,住来某某翔凤镇三光坪一路4号100室,系田某某之妹。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来某某支行,住所地:来某某翔凤镇凤翔大道87号。
法定代表人崔邦兴,中国人民银行来某某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开雨,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齐佳胜,中国人民银行来某某支行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粟照文、粟显峰、粟文珍诉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来某某支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粟照文、粟显峰、粟文珍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粟照文、粟显峰、粟文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粟照文、粟显峰、粟文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田某某、粟照文、粟显峰、粟文珍负担。

审 判 长  杨光红 代理审判员  程 璟 人民陪审员  李应权

书记员: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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