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国平,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巴东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23565466086B。
法定代表人:张正勇,该局局长。
被告:巴东县市政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沿江大道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23422210032C。
法定代表人:肖鹏,该局局长。
原告田某与被告巴东县城市管理局、巴东县市政管理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田某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城市管理局、巴东县市政管理局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罗杨军
书记员: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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