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
昌黎鹏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梁红梅(河北红梅律师事务所)
原告田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昌黎县昌黎镇一街西新里2组50号
,身份证号
xxxx。
被告昌黎鹏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金海大街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庹大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红梅,河北红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与被告昌黎鹏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某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昌黎鹏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曦
书记员: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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