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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李某某、宜昌恒信德龙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晖,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宜昌恒信德龙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宜昌市开发区发展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杜莹莹公司董事长。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宜昌恒信德龙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2018年10月9日,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青春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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