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晖,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宜昌恒信德龙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宜昌市开发区发展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杜莹莹公司董事长。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宜昌恒信德龙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2018年10月9日,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青春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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