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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杨某某、熊淑芳、第三人李某某、熊某某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
明松(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熊淑芳
李某某
熊某某
王成祥(湖北晴川律师事务所)

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明松,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被告熊淑芳。
第三人李某某。
第三人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成祥,湖北晴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熊淑芳、第三人李某某、熊某某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于2014年7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长:雷春

书记员:陈娇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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