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
被告:张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
被告:张某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
被告:张二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清,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张某有、张某飞、张二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10月31日以证据方面的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志立
书记员:王嘉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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