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
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田某某,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将台路235号。
委托代理人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长:庞永生
审判员:田三强
审判员:李彩华
书记员: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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