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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任华丰、藁城市中运汉邦经贸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大专文化。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华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被告藁城市中运汉邦经贸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立宾,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776151156M。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任华丰、藁城市中运汉邦经贸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任华丰、藁城市中运汉邦经贸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党晓通

书记员:张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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