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大专文化。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华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被告藁城市中运汉邦经贸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立宾,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776151156M。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任华丰、藁城市中运汉邦经贸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任华丰、藁城市中运汉邦经贸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党晓通
书记员:张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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