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
田聪
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
宋某
詹某
原告田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田聪(系原告之子),男,生于1992年2月10日,汉族,个体工商户。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宋某,个体工商户。
被告詹某,工人。
本院在审理田某某与宋某、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田某某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因原告田某某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长:柴兰
书记员: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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