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某
文某某
田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某某,农民,系文某某之父。
二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威,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教师。
上诉人文某某、文某某为与被上诉人田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属于撤销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之规定,合同可撤销情形一是因重大误解的,二是显失公平的,本案双方签订协议时系自愿行为,对协议内容充分理解,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签订协议时显失公平。上诉人文某某无证驾驶车辆致伤被上诉人田某某并现场逃逸,承担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田某某2013年8月30日受伤入院治疗至9月28日出院,住院29天,住院期间上诉人未予支付治疗费用,都由被上诉人田某某自己垫付。直到2013年10月5日,田某某才找到上诉人文某某、文某某达成“由文某某承担田某某住院所有医药费后,不再追究以后一切责任,于2013年10月5日收到文某某现金40000元整”之协议后获得医疗费赔偿,该协议签订时,被上诉人田某某并不知道自己构成伤残,也不清楚自己误工时间。2013年12月9日,田某某的伤情经恩施施南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田某某伤残程度为伤残十级,出院后误工时间预计为180天(自2013年9月5日起计算),出院后的护理时间为180天(自2013年9月5日起计算)”,田某某的情况发生变化,其遭受的损失远大于上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用40000元,如果仍按照协议执行,对伤者田某某无疑显失公平,因此,双方签订协议时属于显失公平情形,协议在可撤销之列,一审经当事人田某某请求撤销该协议是正确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上诉人文某某、文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170Article1Paragraph-1List|第㈠项]]、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文某某、文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属于撤销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之规定,合同可撤销情形一是因重大误解的,二是显失公平的,本案双方签订协议时系自愿行为,对协议内容充分理解,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签订协议时显失公平。上诉人文某某无证驾驶车辆致伤被上诉人田某某并现场逃逸,承担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田某某2013年8月30日受伤入院治疗至9月28日出院,住院29天,住院期间上诉人未予支付治疗费用,都由被上诉人田某某自己垫付。直到2013年10月5日,田某某才找到上诉人文某某、文某某达成“由文某某承担田某某住院所有医药费后,不再追究以后一切责任,于2013年10月5日收到文某某现金40000元整”之协议后获得医疗费赔偿,该协议签订时,被上诉人田某某并不知道自己构成伤残,也不清楚自己误工时间。2013年12月9日,田某某的伤情经恩施施南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田某某伤残程度为伤残十级,出院后误工时间预计为180天(自2013年9月5日起计算),出院后的护理时间为180天(自2013年9月5日起计算)”,田某某的情况发生变化,其遭受的损失远大于上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用40000元,如果仍按照协议执行,对伤者田某某无疑显失公平,因此,双方签订协议时属于显失公平情形,协议在可撤销之列,一审经当事人田某某请求撤销该协议是正确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上诉人文某某、文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170Article1Paragraph-1List|第㈠项]]、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文某某、文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开平
审判员:段斌
审判员:覃恩洲
书记员:刘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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