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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
杨斌(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田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斌,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323号。
负责人丁道芳,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蔡榨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熊旺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长:刘青春

书记员: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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