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
杨斌(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田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斌,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323号。
负责人丁道芳,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蔡榨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熊旺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长:刘青春
书记员:钟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