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
曲昌林(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曲昌林,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黄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户口所在地为邯郸市复兴区XX路X号X-X-XX号,但经常居住地为邯郸市丛台区土山街怡都花园X号楼X单元XX号,故申请将本案移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黄某某的住所地为邯郸市复兴区XX路X号X-X-XX号,经常居住地为邯郸市丛台区土山街怡都花园X号楼X单元XX号,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黄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黄某某的住所地为邯郸市复兴区XX路X号X-X-XX号,经常居住地为邯郸市丛台区土山街怡都花园X号楼X单元XX号,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黄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段红祥
审判员:申素霞
审判员:李树强
书记员:窦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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