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辉赞,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秀娟,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0号协力苑1栋2单元3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4699766G。
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兴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6元,减半收取1408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姜宗斌 人民陪审员 冉启国 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
书记员:张垣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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