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前杜林村133号,身份证号xxxx。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元,由原告田某某担负。
审判员 霍红霞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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