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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湖北省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建始支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
湖北省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建始支公司
谭文敏(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田某某。
申请人湖北省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建始支公司。
负责人张海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文敏,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田某某、湖北省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建始支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振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田某某、湖北省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建始支公司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于2015年2月12日经建始县业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田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均已由湖北省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建始支公司据实支付。
二、湖北省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建始支公司一次性给付田某某后期治疗费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6000元。
三、本协议为本案涉诉纠纷的终结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田某某自愿放弃其他权利。
本院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振华

书记员:李妍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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