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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黑龙江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公安消防支队、哈尔滨广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霍某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委托代理人王占云,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75236436-8。
法定代表人魏林波,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旭,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博,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地明街186号。
法定代表人韩治久,男,政委。
委托代理人盛一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消防支队警官,住牡丹江市公安消防支队。
委托代理人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哈尔滨广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三道街哈量新区38栋1层7号。
法定代表人梁景伟,经理。
第三人:霍某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黑龙江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牡丹江市公安消防支队、第三人哈尔滨广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第三人霍某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5.00元,减半收取计3112.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来晓强 代理审判员  韩雪雪 代理审判员  常伟娜

书记员:徐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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