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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定州市少林文武学校、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少林文武学校,住所地定州市北城区北门街157号。
负责人:刘某某,该校校长。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被告:王建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定州市少林文武学校、刘某某、王建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06元,减半收取计9903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长 翟彦平
人民陪审员 苏瑞爽
人民陪审员 韩祖豪

书记员: 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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