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童晓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洪霞,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某之妻。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童晓琳、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左某某、被告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洪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左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在三河市鑫宏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被告左某某将登记在被告王某某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中央美院东侧夏威夷南岸南侧茂宣住宅小区A7号楼2单元801房屋以1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原告。当日,原告向被告左某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并商定“在9月13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并打房款”。但是,被告左某某后来以种种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合同;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左某某按照定金罚则双倍退还原告人民币200000元。
被告左某某辩称,因被告王某某长期在国外生活,被告左某某以被告王某某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通过电话告知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同意卖房,但一直没有时间回国,所以一直未能继续履行合同。现王某某已经出具委托书,委托左某某全权代理处理此事。其同意与原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只同意退还100000元购房款,不同意双倍返还。
被告王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本案庭审结束后,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被告左某某处理涉案房屋一事。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某长期在国外做生意。2013年8月26日,被告左某某与原告在三河市鼎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左某某以王某某的名义将双方在婚后购买的、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夏威夷南岸南侧茂宣住宅小区A7号楼2单元801房屋售予原告,房屋总价款为100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于当日支付定金100000元,并约定在9月13日前办理过户手续,余款于房屋过户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左某某与被告签订合同时,未出示被告王某某的书面授权。但直至原告起诉,王某某也未能回国。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定金收据、涉案房屋房产证、二被告的结婚证、户口本及原告与被告左某某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左某某陈述,原告起诉后,其电话告知王某某,但王某某因故未能回国,也未能及时为左某某出具委托书。本案庭审结束后,王某某的委托书方邮寄回国。
本院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左某某以被告王某某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时,并未有王某某的书面授权。合同签订后至今,王某某未能回国,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左某某同意解除,本院对原告的该请求亦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于被告王某某的名下,被告左某某虽辩称该房屋系婚后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也同意出售,但签订合同时王某某并不在场,也无书面授权,且王某某至今也未能回国,故左某某对合同的履行不能负有责任;而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房主为王某某,亦明知左某某无授权的情况下,依然与左某某签订本案合同,故对至今合同履行不能的后果亦负有责任;综上,原告与被告左某某于本案合同的签订均负有过错,应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本院无法支持;本案合同签订后,由被告左某某收取100000元定金,则合同解除后,被告左某某应返还定金及相应孳息,并以100000元为本金,自收款的第二日,即2013年8月26日起至返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左某某代签)签订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夏威夷南岸南侧茂宣住宅小区A7号楼2单元801房屋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二、被告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田某某定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返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2040元(已交纳);被告左某某负担2340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武晓红
代理审判员 胡会峰
人民陪审员 张春良
书记员: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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