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委托代理人王学伟,黑龙江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302200210160586。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8年3月19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后,原告田某某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28.00元减半收取1114.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人民审判员 解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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