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
方立新(罗田县胜利法律服务所)
罗田县胜利福辉商砼搅拌站
刘某某
周晶(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
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立新,罗田县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田县胜利福辉商砼搅拌站。
投资人:刘某某。
该搅拌站负责人。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晶,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罗田县胜利福辉商砼搅拌站、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以与被告罗田县胜利福辉商砼搅拌站、刘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奇光
书记员:胡沁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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