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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志魁因与于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志魁
张伟
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布(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
于某
许少发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志魁,个体工商户。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伟、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布,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某,个体工商户。
诉讼委托代理人许少发,无职业。
再审申请人田志魁因与被申请人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81民终113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该院作出(2016)黑民申211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申请人田志魁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张伟、刘布,被申请人于某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许少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志魁申请再审称:田志魁给于某出具的欠条只写明欠款数额并未约定还款方式和利息,还款方式和利息是于某后添加的;一、二审判决关于田志魁给付于某的31万元是利息认定事实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六项  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于某答辩称:我于2011年8月12日将配件商店整体出售给田志魁,田志魁出具欠条一张。
在第一次欠款尚未交付时就将配件商店过户到田志魁名下。
过户后,田志魁以种种借口拒绝还款(只还部分欠款)。
按约定超期还款长达30个月之久。
无奈只好于2014年7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多次申请诉讼保全。
一审中田志魁明知该欠条系其亲笔签名,却故意歪曲事实予以否认,进行鉴定拖延时间长达半年之久。
关于这30万元,我当时给田志魁出了15万元的收条,他已经超期付款,所以有利息,我们欠条上都有约定。
请求再审合议庭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持一、二审判决,驳回田志魁的再审申请。
答辩意见书中有关被申请人控告相关法官的内容,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裁定书中予以省略。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再审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的31万元欠款的性质问题,即给付的欠款是买卖合同的本金,还是给付的逾期付款的利息,该款项是应先冲减欠款本金还是应先冲减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黑81民终113号民事判决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4)齐垦商初字1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9.00元(上诉人预交),退还原审上诉人田志魁。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再审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的31万元欠款的性质问题,即给付的欠款是买卖合同的本金,还是给付的逾期付款的利息,该款项是应先冲减欠款本金还是应先冲减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黑81民终113号民事判决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4)齐垦商初字1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9.00元(上诉人预交),退还原审上诉人田志魁。

审判长:王奎

书记员:王鑫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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