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
刘晓野(北京博天律师事务所)
杜某某
秦占海
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晓野,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占海,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贾宇明
书记员:唐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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