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卜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关冬敏,黑龙江省海林农场职工。
委托代理人欧阳建胜,黑龙江李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田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杨玲,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车凤生,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田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3〕牡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关冬敏、欧阳建胜,被上诉人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玲、车凤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5〕牡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00元(上诉人卜某某预交),退还给上诉人卜某某。
审判长 周志强 审判员 赵玉忠 审判员 石 岩
书记员:韩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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