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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聂某某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自由职业,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浩,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龙,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北省嘉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波,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桂云

书记员: 周霍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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