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田某某与张某某、朱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某,农林牧渔劳动者,现住隆化县。
原告委托代理人:于常青,河北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张某某,现住隆化县。
被告:朱某军(曾用名朱占军),现住隆化县。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朱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被告朱某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自2014年8月14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2.被告朱某军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4日被告张某某因经济困难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息三分支付利息,还款期限为2015年2月14日,如到期不还按一倍给付加罚息,被告朱某军自愿对此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被告张某某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田某某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月息叁分,借款日期2014年8月14日,还款日期2015年2月14日,到期不还按壹倍加罚利息,借款人张某某,担保人朱某军”。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借钱给被告张某某,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张某某应按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当庭主张要求被告按月息2%支付借期内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借款借据中对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均有明确约定,原告主张的利率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中未注明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依担保法规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按借款到期日即2015年2月14日起六个月计算。本案中原告未提交其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朱某军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朱某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九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8月15日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洋

书记员:刘畅 附页: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 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权和上诉期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用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数额预交。如逾期不递交上诉状或者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视为不上诉或者撤回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