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平,京山县雁门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在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2月9日期间分11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52000元,并出具了借条11张,其中绝大多数款由原告直接转账给被告,另外一笔借款20万元系原告按被告要求转账给被告合作伙伴刘俊华。现因原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田某与被告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阮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田某借款45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040元,由被告阮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社平
书记员:罗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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