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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宜昌市祥隆港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
张文莉(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
宜昌市祥隆港埠有限公司
高喜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白书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廖瑞云
张宏梅

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文莉,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宜昌市祥隆港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喜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白书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廖瑞云。
委托代理人张宏梅。
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宜昌祥隆港埠有限公司、第三人廖瑞云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田某某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9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9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长:唐燕

书记员:蔡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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