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彩霞。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涛,河北方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被告:诸城市万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诸城市皇华镇朱家村。法定代表人:高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密州路7号天祥商务中心A座。负责人:荀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彩霞诉被告刘某、诸城市万兴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诸城市万兴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刘某、诸城市万兴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彩霞撤回对被告刘某、诸城市万兴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恩
书记员: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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