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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田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胜杰,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又名田延鹏。
委托代理人朱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国光 审判员  楚国华 审判员  于纪芳

书记员:张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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