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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委托代理人刘胜杰,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又名田延鹏。委托代理人朱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国光 审判员 楚国华 审判员 于纪芳
书记员:张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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