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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张某新、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
王章波(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张某新
赵某某
赵保红
赵红强
赵红巧
赵洪宁
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田某某。系肇事车辆“冀D×××××、冀D×××××”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实际车主。
委托代理人王章波,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新。系死者赵庆波之妻。
被告赵某某。系死者赵庆波之长女。
被告赵保红。系死者赵庆波之次女。
被告赵红强。系死者赵庆波之长子。
被告赵红巧。系死者赵庆波之三女。
被告赵洪宁。系死者赵庆波之次子。

被告
委托代理人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某新、赵某某、赵保红、赵红强、赵红巧、赵洪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应当承担责任的侵权人即五被告赵某某、赵保红、赵红强、赵红巧和赵洪宁之父赵庆波已在2013年7月28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死亡,现六被告张某新、赵某某、赵保红、赵红强、赵红巧和赵洪宁声名放弃继承赵庆波的所有遗产,本案中已无应当承担义务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某新、赵某某、赵保红、赵红强、赵红巧、赵洪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应当承担责任的侵权人即五被告赵某某、赵保红、赵红强、赵红巧和赵洪宁之父赵庆波已在2013年7月28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死亡,现六被告张某新、赵某某、赵保红、赵红强、赵红巧和赵洪宁声名放弃继承赵庆波的所有遗产,本案中已无应当承担义务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盼新

书记员: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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