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应开
杨信
宽城金某矿业有限公司
许国庆(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
崔志国
原告田应开。
委托代理人杨信。
被告宽城金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桂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国庆,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志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应开与被告宽城金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应开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应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应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田应开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田应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应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田应开负担。
审判长:玄文斌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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