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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平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陈钢,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江东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401880926E。法定代表人:孟祥宏。被告刘平川,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职业: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平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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