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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诉汪道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
李宗毅(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
杨胜华(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
汪道友

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宗毅、杨胜华,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汪道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汪道友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长:黄军勇

书记员:秦琼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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