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常生
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马小利
王献明
原告田常生,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人,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小利,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王献明,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常生与被告马小利、王献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常生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常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常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0.00元,由原告田常生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田常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常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0.00元,由原告田常生承担。
审判长:石刚
书记员:潘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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