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
李二中(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安连匣(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二中,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连匣,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2元减半交纳1376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2元减半交纳13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戎福友
书记员:陈芹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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