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崇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巴东县乾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集镇名相路新颜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95938560Y。法定代表人:程银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波,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田崇州与被告巴东县乾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田崇州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崇州以和房屋建筑商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崇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崇州负担。
审判长 覃方平
审判员 向 红
审判员 王 静
书记员:黄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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