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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崇州与巴东县乾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崇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巴东县乾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集镇名相路新颜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95938560Y。法定代表人:程银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波,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田崇州与被告巴东县乾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田崇州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崇州以和房屋建筑商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崇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崇州负担。

审判长  覃方平
审判员  向 红
审判员  王 静

书记员:黄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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