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
赵留青(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赵某某
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留青,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赵某某为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长:卢洪旗
审判员:荣建才
审判员:刘冬梅
书记员:袁俊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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