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州市鄂州区。
原告肖丹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肖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熊必书,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淑娟,女,1972年7月1日罗田县,现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
原告田某某、肖丹丹、肖勇与被告程淑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田某某、肖丹丹、肖勇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田某某、肖丹丹、肖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春雷
书记员:付安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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