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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王永春等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
王永春
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田某某,农民。
原告王永春,农民。

原告
委托代理人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王永春诉与被告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民、王永春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王永春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王永春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韩少华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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