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田某某、田某某等与任某某、任长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某。
原告:田某某。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
被告:任长某。
被告:任振青。
被告:任士青。
被告:刘建军(刘小军)。
五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靖胜奇,蠡县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田某某、田某某与被告任某某、任长某、任振青、任士青、刘建军(刘小军)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田某某、田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田某某、田某某负担。

审判长  冯银霞 审判员  房云静 审判员  徐法宪

书记员:齐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