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
原告:田某某。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
被告:任长某。
被告:任振青。
被告:任士青。
被告:刘建军(刘小军)。
五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靖胜奇,蠡县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田某某、田某某与被告任某某、任长某、任振青、任士青、刘建军(刘小军)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田某某、田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田某某、田某某负担。
审判长 冯银霞 审判员 房云静 审判员 徐法宪
书记员: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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